银行流水到底算不算实缴出资?岳阳法院一审与二审的分歧及裁判要点。申伦律师事务所二审改判案例。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王晨婧律师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执行终本后仍未获清偿。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接受其委托,通过调查B公司工商内档等资料,发现B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B公司股权构成及债务产生时间】

1、B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成立时股东为甲(认缴2080万元,持股26%)、乙(认缴3920万元,持股49%)、丙(认缴1200万元,持股15%)、丁(认缴800元,持股10%)

股东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期限

实缴出资额

2080万元

26%

2021年10月30日

0

3920万元

49%

2021年10月30日

0

1200万元

15%

2021年10月30日

0

800万元

10%

2021年10月30日

0

2、2020年5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3、2021年4月30日,丁将480元股权转让给丙,丁将320万元股权转让给甲,B公司股东变更为甲(认缴2400万元,持股30%)、乙(认缴3920万元,持股49%)、丙(认缴1680万元,持股21%)

股东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期限

实缴出资额

2400万元

30%

2021年10月30日

0

3920万元

49%

2021年10月30日

0

1680万元

21%

2021年10月30日

0

【争议焦点】

1、B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甲乙丙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一审过程中,被告股东及公司试图以提交案外人向B公司转账的零散流水以证明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以此认为:虽然本案中B公司未提供甲、乙、丙、丁的出资证明书,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丙、丁的实缴出资行为,虽出资形式不甚规范,但实缴出资的形式瑕疵不影响责任认定。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过程中,被告股东及公司又举证以土地竞标价款债权完成出资义务,面对层层设防,申伦律所强势出击,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层层击破其逻辑漏洞,力挽狂澜,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申伦律所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应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登记,也应有股东会记录、出资证明及财务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予以证实,对股东实缴出资的时间、数额、方式等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记录,并经公司确认。本案中,依据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的B公司章程修正案显示,截至2021年4月30日,甲认缴2400万元,占公司股份30%,实缴600万元。乙认缴3920万元,占公司股份49%,实缴980万元,丙认缴1680万元,占公司股份21%,实缴420万元。该修正案作为公司对工商登记机关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定证明力和公示公信效力。甲、乙、丙的实缴额远低于其认缴额,甲应缴未缴出资数额为1800万元,乙应缴未缴出资数额为2940万元,丙应缴未缴出资数额为1260万元。虽然一审中B公司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材料及二审中提交了土地竞得证明及相关缴款凭证,但仅能证明B公司股东为成功竞标及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相关费用,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为出资款,且无相关财务记账凭证相印证,不能直接、有效地证明各股东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完成了出资行为。各股东若以垫付款出资,应当提交与会决议、出资协议、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以提供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即认为股东完成了实缴出资行为,明显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三菱公司主张甲、乙、丙对案涉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案例索引】(20**)湘0623民初****号、(20**)湘06民终****号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0/23 14:02:18 shenlun